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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93年9月30日
第一節 總則
第 一 條:依據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作業有所依循及加強辦理背書保證之財務管理與降低經營風險,爰依財政部91年12月18日台財證六字第0910161919號函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二節 資金貸與
第 二 條:承辦單位與作業細則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事項,概由財務部門承辦。有關作業細則統由該部門訂定,呈報董事長核准後實施。
前項作業細則與本作業程序抵觸者無效。
第 三 條:複核單位
本公司總經理應遴選適當人選,組成授信委員會,並由其兼任主任委員。所有資金貸放案件,須經授信委員會多數表決,再提報董事會核判。
第 四 條:貸放對象
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二)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第 五 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三)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第 六 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五為限。
第 七 條:資金貸與辦理及審查程序
(一)徵信調查
初次借款者經辦人員應請借款人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辦理徵信工作。若屬續借者,原則上每年辦理徵信調查一次,如為重大案件,則視實際需要,隨時徵信調查。
(二)核定程序
對於徵信調查結果,信評良好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權責部門就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貸與對象是否與本公司間有直(間)接之業務往來關係、所營事業之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及評估,並考量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程度後,將徵信報告、意見及擬具貸放條件,填寫「貸與資金簽報書」,依序層轉財務部主管、董事長覆核,再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始可貸與。(註:如已設置獨立董事,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三)核定通知
借款案件簽奉核可者,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借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權設定及保證人對保手續後,以憑撥款。
財務單位應就資金貸與事項建立備查簿。資金貸與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將資金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審查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四)簽約對保
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依照主管人員核定條件填具貸款契約書辦理簽約手續。契約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契據上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五)貸款擔保
為擔保借款人確實於約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公司得視需要,要求貸與對象於借款時需提供等值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質予本公司,或簽具面額為貸與總額度,未載到期日,以本公司為受款人,免作成拒絕書,且提示期限延期為一年之本票交與本公司存執,俟其貸款清償後再予交還。
(六)保險
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船舶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押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建物若於設定時尚未編定門牌號碼其地址應為以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
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續保。
(七)撥款
貸放案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契約及送存執本票,辦妥擔保品抵(質)押設定登記,全部手續經核對無訛後即可撥款。
(八)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九)財務單位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資金貸與事項編製明細表,俾控制追蹤及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估及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資金貸與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
(十) 因情事變更,如淨值降低等原因,致貸與餘額超限時,財務單位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
第 八 條:資金計息
本公司每筆資金貸放計息之計算以貸放當時銀行公告短期放款利率加碼二個百分點為原則,但董事會得視需要調整之。
利息按日計算,即按每日放款餘額之和(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三六五以算出利息額。
放款利息除有特別規定外以每月計收一次為原則,通知借款人自約定繳息日起一週內繳息。
第 九 條:資金融通期限(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物、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在放款到期二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或辦理展期手續。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貸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三)每筆資金融通期限以一年為限,於借款時需先訂明償還日期。
(四)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倘到期需要再展期者,需事先提出申請,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若未經董事會核定展期者,借款人應即還清本息,否則本公司依法追償。
第 十 條:案卷之整理與保管
貸放案件經辦人對其經辦案件,於撥貸後,應將合約契據、本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依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債務人名稱後呈請主管檢驗,俟檢驗無誤即行密封,於騎縫處加蓋承辦人員及主管印章,並在保管品登記簿登記後保管。
第十一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之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一)客票貼現融資。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無法歸類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等,亦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以下列公司為限:
一、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二、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四、對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母公司。
前項規定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所為之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三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一百,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對單一企業從事背書保證之金額,除受前項規範外,其背書保證金額並應與最近一年度或當年度截至背書保證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相當。
第十四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應依第十五條規定程序簽核,並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求,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經董事會追認之,並將辦理情形及有關事項提報股東會備查。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作業程序規定之背書保證額度必要時,必須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及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具名聯保後始得為之,並應修正本辦法,提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額部分。
三、如已設置獨立董事,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十五條:背書保證辦理及審查程序
一、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部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請,逐項審核其資格、額度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及有無已達應公告申報標準之情事,並應取具背書保證對象之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分析其營運、財務及信用狀況與還款來源等,以評估背書保證之風險。分析公司目前背書保證餘額占公司淨值之比例、流動性與現金流量狀況,以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並作成紀錄,必要時並應取得擔保品。於敘明相關背書保證內容、原因及風險評估結果簽報董事長覆核後提董事會討論同意後為之;如仍在規定之授權額度內,則由董事長依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程度及財務狀況逕行核決,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二、財務部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背書保證及註銷備查簿」。背書保證經董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核決後,除依規定作業程序申請鈐印外,並應將承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得擔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票據、契據、約定書等文件,亦應影印妥為保管,並摘記其內容。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四、財務部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保證事項編製明細表,俾控制追蹤及辦理公告申報,並按季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就有關背書保證事項之全部資料,提供予簽證會計師,以於財務報表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
四、若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規定而嗣後不符,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分應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消除,或由財務部訂定計畫經董事長核准後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除,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
五、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單位應主動通知被保證企業將留存銀行或債權機構之保證票據收回,且註銷背書保證有關契據。
第十六條: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一、本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章報經董事會同意後由董事長指定之專人保管,印章保管人變更時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將所保管之印鑑列入移交。
二、背書保證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核決後,財務單位應填寫「用(借)印申請書」,連同核准紀錄及背書保證契約書或保證票據等用印文件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至印鑑保管人處鈐印。
三、印鑑管理人用印時,應核對有無核准紀錄、「用(借)印申請書」是否經權責主管核准及申請用印文件是否相符後,始得用印。
四、本公司對外國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
第四節 資訊公開及其他
第十七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資金貸與他人
(一)每月十日前,財務單位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送交會計單位,併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按月輸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資金貸與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單位應即檢附相關資料通知會計部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1.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3.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資金貸與,其貸與餘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
4.依前開第一~三目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二、背書保證
(一)每月十日前,財務單位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送交會計單位,併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按月辦理公告申報。
(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單位應即檢附相關資料通知會計部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1.背書保證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3.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四)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背書保證,其餘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
(五)依前開第一~四目辦理公告申報後,對同一對象再辦理背書保證,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第十八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若因營業需要,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背書保證者,亦應依證期會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六一九一九號函之規定訂定「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代為之。
三、子公司資金貸與(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資金貸與(背書保證)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第十九條:罰則
本公司員工承辦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事項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條:實施與修改
本公司及子公司作業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註:如已設置獨立董事,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