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之目的
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內部稽核之職能
(一)檢查、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各項管理制度之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二)檢查、評估公司內部各單位執行各項計劃或政策及其指定職能之效率。
(三)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所陳報之稽核報告及自行檢查報告,並追蹤其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內部稽核人員之行為規範
內部稽核人員應具有超然之獨立性,以客觀公正之立場,求真求實之精神,忠誠勤勉之態度,執行其職務。
內部稽核人員之進修
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參加稽核協會、專業機構舉辦或本公司自行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及各項專業課程,以提昇內部稽核之品質、能力,並符合法令對於稽核人員持續進修之規範。
◎內部稽核工作範圍
(一)資訊之可靠性與完整性
(二)政策、計劃、程序、法令及契約之遵守
(三)資產之保全
(四)資源之經濟及有效使用
(五)營運或專案目的及目標之達成
◎內部稽核項目
(一)銷售及收款循環
(二)採購與付款循環
(三)生產循環
(四)薪工循環
(五)固定資產循環
(六)投資循環
(七)融資循環
(八)研發循環
(九)MIS循環
(十)其他管理控制制度
◎專案計劃之稽核重點
(一)專案計劃執行之稽核重點
(二)專案計劃所花費人事成本之稽核重點
(三)財務上稽核重點在於專案計劃是否專款專用,並依規定存儲及提領。
(四)研發成果運用管理之稽核
◎內部稽核事務之範圍細則
(一)帳務查核
(二)財物之稽核
(三)經營稽核
(四)採購稽核
(五)預算稽核
(六)其他事項稽核
(七)子公司監理
◎內部稽核工作實施之方式
(一)本公司稽核人員辦理稽核工作,可分為四種方式,分述如下:
1.事前審議
2.定期稽核
3.不定期抽查
4.事後查核
(二)稽核工作每年每項至少查核一次,除專案稽核外,一般稽核係以抽查為原則。
(三)稽核人員從事查核事項,應根據過去查核期間與結果繼續往下查核,以連續性查核為原則,但因時間及人力之限制,可選定項目辦理,餘未查核項目應於二年內查核一次為原則。
(四)稽核人員從事稽核工作前,應先規劃稽核程序,其內容及範圍如下:
1.稽核計劃之內容
(1)參考過去之稽核報告或上級指示,擬定應行查核項目、預定抽樣比例及數量,以及上次查核應行改進事項之跟催。
(2)預估所需之工作日數、到達地點、接洽對象等。
(3)需要有關部門協助之項目或提供之資料。
(4)排定工作進度、行程及應聯繫事項。
(5)擬定查核程序及查核應注意事項。
2.稽核計劃之範圍
(1)預算執行考核
(2)績效評估
(3)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4)各部門之協調與聯繫
(5)上級與下屬意見溝通
(五)稽核人員於實地查核工作結束時,就稽核結果與受查單位主管充分溝通,給予澄清解釋機會,必要時取得受查單位之改進計劃及預計完成日期。
(六)稽核人員從事稽核工作,其抽樣數之多寡,應視每一事項處理程序所具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程度及以往查核結果,由稽核人員斟酌決定。
◎內部稽核之方法
1.憑證核驗
2.帳簿核對
3.驗算複核
4.過帳核對
5.流程核對
6.各科目異常分析
7.比較觀察
8.確認
9.實地盤點
10.合約履行
11.營運稽核
12.稽核人員之操守
◎內部稽核工作執行之程序

◎稽核報告
(一)稽核報告應以言簡意賅為原則。
(二)稽核報告應於查核終了十五日內連同工作底稿一併提出,不得藉故拖延。
(三)稽核報告應以文字為主,著重分類條舉,應避免重複敘述。
(四)稽核報告應由部門主管指定專人保管,未經核准不得調閱之。外界機關借調稽核報告,若未經總經理以上核准應予以婉拒。
(五)稽核報告至少應保存三年以上。
(六)稽核報告格式分為二種:
1.口頭報告:較具有時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