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之規定組織定名為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
CA02050 |
閥類製造業 |
2 |
CA02060 |
金屬容器製造業 |
3 |
CB01010 |
機械設備製造業 |
4 |
CB01030 |
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
5 |
CB01990 |
其他機械製造業 |
6 |
CC01010 |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
7 |
CC01030 |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
8 |
CC01040 |
照明設備製造業 |
9 |
CC01050 |
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 |
10 |
CC01080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11 |
CC01101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
12 |
CC01110 |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
13 |
CC01990 |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
14 |
CD01020 |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
15 |
CE01010 |
一般儀器製造業 |
16 |
CQ01010 |
模具製造業 |
17 |
CZ99990 |
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
18 |
E103101 |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
19 |
E501011 |
自來水管承裝商 |
20 |
E502010 |
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 |
21 |
E599010 |
配管工程業 |
22 |
E601010 |
電器承裝業 |
23 |
E601020 |
電器安裝業 |
24 |
E602011 |
冷凍空調工程業 |
25 |
E603010 |
電纜安裝工程業 |
26 |
E603040 |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
27 |
E603050 |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
28 |
E603080 |
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
29 |
E603090 |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
30 |
E603100 |
電焊工程業 |
31 |
E603130 |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 |
32 |
E604010 |
機械安裝業 |
33 |
E605010 |
電腦設備安裝業 |
34 |
E701010 |
通信工程業 |
35 |
E801010 |
室內裝潢業 |
36 |
E801020 |
門窗安裝工程業 |
37 |
E801030 |
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
38 |
E801040 |
玻璃安裝工程業 |
39 |
E801070 |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
40 |
E901010 |
油漆工程業 |
41 |
E903010 |
防蝕、防銹工程業 |
42 |
EZ03010 |
鎔爐安裝業 |
43 |
EZ05010 |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
44 |
EZ15010 |
保溫、保冷安裝工程業 |
45 |
EZ99990 |
其他工程業 |
46 |
F105050 |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
47 |
F106010 |
五金批發業 |
48 |
F106030 |
模具批發業 |
49 |
F106040 |
水器材料批發業 |
50 |
F106050 |
陶瓷玻璃器皿批發業 |
51 |
F111090 |
建材批發業 |
52 |
F113020 |
電器批發業 |
53 |
F113030 |
精密儀器批發業 |
54 |
F113070 |
電信器材批發業 |
55 |
F115020 |
礦石批發業 |
56 |
F118010 |
資訊軟體批發業 |
57 |
F119010 |
電子材料批發業 |
58 |
F120010 |
耐火材料批發業 |
59 |
F205040 |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
60 |
F206010 |
五金零售業 |
61 |
F206030 |
模具零售業 |
62 |
F206040 |
水器材料零售業 |
63 |
F211010 |
建材零售業 |
64 |
F213010 |
電器零售業 |
65 |
F213040 |
精密儀器零售業 |
66 |
F213060 |
電信器材零售業 |
67 |
F215020 |
礦石零售業 |
68 |
F218010 |
資訊軟體零售業 |
69 |
F219010 |
電子材料零售業 |
70 |
F220010 |
耐火材料零售業 |
71 |
F399990 |
其他綜合零售業 |
72 |
F401010 |
國際貿易業 |
73 |
F401021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
74 |
H701010 |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75 |
H701040 |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
76 |
H701060 |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
77 |
I103060 |
管理顧問業 |
78 |
I301010 |
資訊軟體服務業 |
79 |
I501010 |
產品設計業 |
80 | I503010 |
景觀、室內設計業 |
81 | ZZ99999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變更或廢止均依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第 四 條:本公司得對外保證。
第二章 股 份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伍億元正分為貳億伍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 六 條:本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額百分之四十。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及編號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七條之一:本公司股票若有送交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之必要時,得應該公司之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第 八 條:本公司股東應將其印鑑報告本公司存查凡領取股息紅利或與本公司書面接洽均以該項印鑑為憑其變更時亦同。
第 九 條:本公司股務作業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公司於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將股務事項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公司股務事項如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時,股東向公司洽辦股務事宜,即向受託股務代理機構洽辦。
第十一條: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二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之,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必要時依法召集之,並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三條之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之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二人,任期均為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本公司之股份總額悉依證券管理機關規定辦理之。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議定之。
第十四條之ㄧ: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董事依法互推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六條:董事組織董事會決定本公司一切業務方針及重要事項。
1.召集股東會執行其決議案。
2.公司業務方針之審定。
3.公司重要章則之審定。
4.公司預算決算及營業報告之審議。
5.公司盈餘分配及資本增減之擬定。
6.公司重要人員之任免。
7.公司重要不動產之購置、出售、分割、交換、設定物權,其他一切處分。
8.其他依據法令規章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因故未能出席,除居住國外者,得依法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外,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以代理一人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八條:監察人除依法執行職務外得列席董事會議但不得加入決議。
第十九條: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1.公司財務狀況之調查。
2.公司簿冊文件之審核。
3.公司業務情形之審核。
4.公司員工違法失職情事之檢舉。
5.其他依據公司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二十條: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協助之,總經理承董事會之命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其任免均依法行之。
第六章 會 計
第廿一條: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二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 營業報告書。
- 財務報表。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三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1.先提繳稅款。
2.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3.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扣除前一至四款後餘額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下列比例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1)員工紅利百分之三。
(2)董監事酬勞百分之一。
(3)餘為股東紅利。
員工紅利若為股票紅利時,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比例,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處於成長期,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並依據本公司資本預
算規劃,先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如有剩餘再以現金股利分派之,如該年度可分派現金股利,則現金股利應調整不低於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五。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四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廿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五年八月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二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八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十六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六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七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月十七日。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郭國華

